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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標準 第四章 食品銷售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ㄒ唬┦称蜂N售和加工(以下稱食品銷售),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ǘ┑匿N售經營; ?。ㄈ┯糜谑称返陌b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銷售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銷售經營; ?。ㄋ模┦称蜂N售經營者使用、食品相關產品; ?。ㄎ澹κ称?、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標準從事銷售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風險評估、食品標準制定、食品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銷售、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 食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銷售經營者依法銷售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法律、法規以及食品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法律、法規以及食品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銷售經營者為提高食品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銷售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信息,對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食品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風險評估。 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性評估,應當有食品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他有關信息進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六條食品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標準和對食品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 停止銷售經營,并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風險評估結果、食品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 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食品標準 第十八條制定食品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可靠。 第十九條食品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條食品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称?、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ǘ┑钠贩N、使用范圍、用量; ?。ㄈ9胗變汉推渌囟ㄈ巳旱闹鬏o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ㄋ模εc食品、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ㄎ澹┦称蜂N售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c食品有關的質量要求; ?。ㄆ撸┦称窓z驗方法與規程; ?。ò耍┢渌枰贫槭称窐藴实膬热?。 第二十一條食品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國家標準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 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國家標準。 本法規定的食品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銷售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食品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制定食品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風險評估結果,并廣泛聽取食品銷售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沒有食品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地方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國家標準制定的規定,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企業銷售的食品沒有食品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銷售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銷售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第二十六條食品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銷售經營 第二十七條食品銷售經營應當符合食品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哂信c銷售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ǘ┚哂信c銷售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惺称穼I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的規章制度; ?。ㄋ模┚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ㄎ澹┎途?、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A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ㄆ撸┲苯尤肟诘氖称窇斢行“b或者使用、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ò耍┦称蜂N售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銷售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清潔的售貨工具; ?。ň牛┯盟畱敺蠂乙幎ǖ纳铒嬘盟l生標準; ?。ㄊ┦褂玫南礈靹?、消毒劑應當對人體、無害;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禁止銷售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梅鞘称吩箱N售的食品或者添加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銷售的食品; ?。ǘ┲虏⌒晕⑸?、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標準限量的食品; ?。ㄈI養成分不符合食品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ㄋ模└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ㄎ澹┎∷?、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制品; ?。┪唇泟游镄l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ㄆ撸┍话b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ò耍┏^保質期的食品; ?。ň牛o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ㄊ﹪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逛N售經營的食品; ?。ㄊ唬┢渌环鲜称窐藴驶蛘咭蟮氖称?。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食品銷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銷售、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銷售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銷售許可的食品銷售者在其銷售場所銷售其銷售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 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銷售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銷售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銷售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要求,保證所銷售經營的食品衛生、無 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銷售加工小作坊改進銷售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銷售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 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食品銷售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管理人員,做好對所銷售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食品銷售經營企業符合良好銷售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銷售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銷售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 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銷售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三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依照食品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條食品銷售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 依照食品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條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狀況,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日期、銷售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條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銷售者,應當依照食品標準對所銷售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銷售日期、保質期、銷售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銷售日期、保質期、銷售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ㄒ唬┟Q、規格、凈含量、銷售日期; ?。ǘ┏煞只蛘吲淞媳?; ?。ㄈ╀N售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ㄋ模┍Y|期; ?。ㄎ澹┊a品標準代號; ?。┵A存條件; ?。ㄆ撸┧褂玫脑趪覙藴手械耐ㄓ妹Q; ?。ò耍╀N售許可證編號; ?。ň牛┓?、法規或者食品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含量。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的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銷售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銷售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銷售或者從事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銷售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 關產品的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 許可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訂。 第四十六條食品銷售者應當依照食品標準關于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不得在食品銷售中使用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七條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字樣。 第四十八條食品和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銷售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四十九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條銷售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條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 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五十二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 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 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準,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銷售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銷售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銷售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銷售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銷售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五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銷售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食品規?;N售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五十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五十八條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依照食品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第五十九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六十條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并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第六十一條食品銷售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銷售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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