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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以下簡稱食品法),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 |
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信息網絡, |
實現食品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
第三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標準從事銷售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 |
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 |
食品銷售經營者對其銷售經營的食品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
第四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 |
、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信息。 |
第二章 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 |
第五條 食品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 |
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風險評估、食 |
品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 |
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風險監測方案 |
,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 |
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家食品風險監測計劃 |
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風險監測計劃。 |
國家食品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 |
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 |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 |
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 |
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
第九條 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
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
承擔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 |
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 |
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
食品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銷售、食品 |
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
第十條 食品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 |
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 |
衛生行政部門。 |
第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 |
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風險評估工作: |
?。ㄒ唬橹贫ɑ蛘咝抻喪称穱覙藴侍峁┛茖W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
?。ǘ榇_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
?。ㄈ┌l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的因素的; |
?。ㄋ模┬枰袛嗄骋灰蛩厥欠駱嫵墒称冯[患的; |
?。ㄎ澹﹪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食品法 |
第十五條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風險評估建議,應當提供下列信息和資料: |
?。ㄒ唬╋L險的來源和性質; |
?。ǘ┫嚓P檢驗數據和結論; |
?。ㄈ╋L險涉及范圍; |
?。ㄋ模┢渌嘘P信息和資料。 |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 |
食品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產品質量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 |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結 |
果等相關信息。 |
第三章 食品標準 |
第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 |
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國家標準規劃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國家標準規劃 |
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 |
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國家標準草案。 |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
第十七條 食品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
食品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內容。 |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 |
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 |
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國家標準和食品地方標 |
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標準。 |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 |
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
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監督管理 |
部門報告。 |
第四章 食品銷售經營 |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銷售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法的規定取得食品銷售許可后,辦理 |
工商登記??h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銷售場所、檢驗相關產 |
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
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銷售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 |
法律、法規對食品銷售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食品銷售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銷售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銷售經營要求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 |
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銷售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 |
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銷售經營活動的日常 |
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銷售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銷售經營許可 |
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
第二十二條 食品銷售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知識培訓,學 |
習食品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
第二十三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 |
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 |
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的疾病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將其調 |
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的工作崗位。 |
食品銷售經營人員依照食品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 |
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 |
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二十五條 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 |
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標準進行檢驗。 |
第二十六條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銷售過程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 |
品管理等食品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保障體系,保證食品。 |
第二十七條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標準: |
?。ㄒ唬┰喜少?、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
?。ǘ╀N售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銷售關鍵環節控制; |
?。ㄈ┰蠙z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
?。ㄋ模┻\輸、交付控制。 |
食品銷售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銷售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
第二十八條 食品銷售企業除依照食品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 |
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銷售過程的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二十九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批 |
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 |
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銷售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標準。 |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 |
,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 |
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食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銷售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銷售者在采取 |
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銷售者召回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 |
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信用檔案 |
第五章 食品檢驗 |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食品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 |
)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 |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 |
為相對終檢驗結論。 |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
第三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對依照食品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復檢結 |
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銷售經營者 |
承擔。 |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
第三十六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 |
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 |
第三十七條 進口尚無食品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 |
進口商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依照食品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 |
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 |
質,應當按照食品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銷售企業依照食品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 |
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銷售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銷售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 |
重大食品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
第四十條 進口的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法和我國其他 |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 |
、聯系方式。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法第 |
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 |
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
?。ㄒ唬┏鋈刖硻z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信息; |
?。ǘ┬袠I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信息; |
?。ㄈ﹪H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 |
映的食品信息; |
?。ㄋ模┢渌称沸畔?。? |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
第七章 食品事故處置 |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 |
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 |
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
參與食品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 |
理的工作效率。 |
食品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 |
資料和樣品。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事故的調查處理。 |
第八章 監督管理 |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制定的食品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 |
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
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 |
銷售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
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 |
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風險監測信息后,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 |
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事 |
故。 |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 |
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布;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 |
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
第五十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 |
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 |
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 |
作為執法依據。 |
第五十一條 食品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
?。ㄒ唬┮勒帐称贩▽嵤┬姓S可的情況; |
?。ǘ┴熈钔V逛N售經營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
?。ㄈ┎樘幨称蜂N售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
?。ㄋ模m棛z查整治工作情況; |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
第五十二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 |
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 |
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法第八十條的 |
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 |
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
第九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銷售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 |
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 |
品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 |
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ㄒ唬┦称蜂N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管理制度的; |
?。ǘ┦称蜂N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實施銷售過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銷售過程中有不 |
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
?。ㄈ┦称蜂N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銷售過程的管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的; |
?。ㄋ模氖率称放l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
?。ㄎ澹┎惋嫹仗峁┢髽I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
?。┎惋嫹仗峁┱呶匆勒毡緱l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 |
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
第五十八條 進口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進口的食品 |
添加劑;違法進口的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 |
,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第六十條 發生食品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法第八 |
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事故 |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 |
分。 |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 |
履行食品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 |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 |
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
第十章 附 則 |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
食品風險評估,指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 |
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 |
動。 |
第六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 |
和國農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 |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 |
施。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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